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勞務派遣只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3類崗位,“同工同酬”將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將受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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