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每年社保繳費基數的“例行”上調,社會輿論幾乎也會“例行”性對此進行質疑,一再抱怨收入“被下降”。之所以會產生這種“例行上調例行質疑”的不斷輪回,道理當然并不復雜,無非是因為,這背后長期存在的兩個方面“例行性”痼疾。
隨著各地平均工資的出爐,北京等多地調整了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由于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不少網友感嘆,工資沒漲但社保繳費提高,實際到手工資變少,收入“被下降”。
在統計部門公布年度平均工資數據之后,人社部門相應調整、出臺新的年度社保繳費基數標準,原本是每年都會進行的一項“例行公事”。但是,近年來,伴隨每年社保繳費基數的“例行”上調,社會輿論幾乎也會“例行”性對此進行質疑,一再抱怨收入“被下降”。之所以會產生這種“例行上調例行質疑”的不斷輪回,道理當然并不復雜,無非是因為,這背后長期存在的兩個方面“例行性”痼疾,一直并沒有得到根本有效解決。
一方面,現行并不合理的“平均工資統計制度”痼疾,一直長期存在,并未根本消除。比如,在收入差距懸殊、十分“不均”的現實下,簡單的“平均工資”,實際上并不能真正客觀準確地反映勞動者真實的工資狀況,這正像專家指出的,“工資分布是典型的偏態分布,多數人的工資水平會低于平均工資”。再如,現行的平均工資統計制度所針對覆蓋的實際統計范圍,事實上也是非常狹窄有限的,主要針對只是收入相對較高的人群,并沒有充分覆蓋更廣大的低收入者。
另一方面,或許也是更重要的是,現行“社保繳費水平明顯偏高”——“社保繳費占工資總額40%-50%”的痼疾,同樣也一直并未得到根本改觀。 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明確提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但這方面事實上一直缺乏實質性舉措。如此前人社部僅表示,“失業保險費率由3%下調至2%,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年內將下調”,但作為占據社保繳費“絕對大頭”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率何時“適時適當”下調,卻一直并無明確下文。
這種背景下,要想有效避免社保繳費基數上調,導致收入“被下降”,必須從上述兩個方面“雙管齊下”。首先,改革現行不合理的平均工資統計制度,如用“更能反映實際情況”的“工資中位數”來矯正平均工資存在的誤差,或者干脆將“工資中位數”作為計算社;鶖档臉藴;擴大工資統計的覆蓋范圍,盡可能實現對所有就業人員的“全覆蓋”。
此外,也應盡快充分落實兌現“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要求,改變“社保繳費占工資總額40%-50%”的不合理局面。當然,要想真正做到這一點,確保社保費率的下調,還有賴一系列全面社保制度改革,如在費率降低的同時不斷加大社保的公共投入,“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社保制度設計,“完善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