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公司拖著不辦手續,那邊公司催著要報到,這讓目前正在辦理跳槽辭職手續的吳先生不知所措。
據吳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但收入不理想,故萌生跳槽之意。幾個月前,他看到一家心儀已久的公司的招聘廣告,便決定一試。遞交簡歷,初試,復試,過五關斬六將,終于他進入了最后一輪的面試。因為不知道自己最終能否被錄取,故他沒有跟任何人透露跳槽的事。7月初,他收到了新公司的錄用通知,第二天他就去公司辭職。結果人事部負責人說,總經理、副總經理都不在,沒人能批準他的辭職。等了幾天,他一番打探后得知,總經理和分管副總都出國了,短時間內不會到公司上班。這下他急了,多方打聽后,他拿到了總經理和副總的電話號碼,便發了短信請求辭職?墒嵌绦虐l出后,一直也沒有得到回復,這算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呢?隔了幾天,他又向總經理和副總發了短信,結果還是沒有回復。7月底,總經理終于回來上班了,他當即找到總經理,詢問是否同意他的辭職?墒强偨浝肀硎,辭職必須書面提出。他立即又打印了一份書面辭職信,由于經理下班了,他請總經理的秘書轉交?墒,一個星期過去了,新公司也打來電話催他去上班,可是他的辭職申請還是沒有批復。他只得再次去找總經理,總經理表示,很不巧,秘書也去休假了,他依然沒有收到辭職信。吳先生急了,表示馬上可以補一份辭職信,希望總經理能立即批復,甚至表示可以不要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偨浝韴苑Q,公司有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日。吳先生向新公司人事經理說明了情況,希望能再給他一點時間,而新公司人事經理同意最多再給他一個月的時間,否則將按他自動放棄處理。自己跳槽一事怎么會如此不順利,難道是公司有意刁難?他很擔心,如果到一個月后,公司還是不讓他離職該怎么辦?
上海陽光卓縱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辭職是職工的權利,單位不能無故刁難、拖延,他認為只要職工依法按照三步走,就不怕公司的“刁難”。首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希望勞動者今后辭職應提前30日向單位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可當面交給負責人,但最好有簽收;也可以掛號信和快遞的方式遞給負責人,但要保留好遞送的證據。如果職工以短信和郵件方式,必須要對方回復或拿到對方已收到的證據。其次,在遞交了辭職信的30日內,職工依然應當按照自己的職責,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最后,遞交書面辭職信滿30日后,職工可正式離開單位,但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尹律師也提醒單位,在職工履行自己的義務后,單位也應按法律規定操作!秳趧雍贤ā芬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